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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代正勇与被告资兴市金灿自选餐厅、湖南省金灿人生食品有限公司、杨建兵、张淑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正勇,资兴市金灿自选餐厅,湖南省金灿人生食品有限公司,杨建兵,张淑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民初637号原告:代正勇。被告:资兴市金灿自选餐厅。被告湖南省金灿人生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杨建兵。被告张淑琳。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正勇与被告资兴市金灿自选餐厅、湖南省金灿人生食品有限公司、杨建兵、张淑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正勇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四被告送达,且经本院通知原告预交公告费用,但原告逾期未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正勇负担。审 判 长  容 娟人民陪审员  樊田文人民陪审员  曹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承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