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81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代正勇与被告资兴市金灿自选餐厅、湖南省金灿人生食品有限公司、杨建兵、张淑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正勇,资兴市金灿自选餐厅,湖南省金灿人生食品有限公司,杨建兵,张淑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民初637号原告:代正勇。被告:资兴市金灿自选餐厅。被告湖南省金灿人生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杨建兵。被告张淑琳。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正勇与被告资兴市金灿自选餐厅、湖南省金灿人生食品有限公司、杨建兵、张淑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正勇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四被告送达,且经本院通知原告预交公告费用,但原告逾期未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正勇负担。审 判 长 容 娟人民陪审员 樊田文人民陪审员 曹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承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