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1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胡正全与宜昌萤火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正全,宜昌萤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1执682号申请执行人胡正全,男,生于1957年11月24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执行人宜昌萤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樵湖一路商业街4号区楼。法定代表人卢益飞,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81民初103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萤火科技有限公司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宜昌萤火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萤火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593.36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向佳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