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民初3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民初3538号佛山市三水利实勤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好易帮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利实勤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好易帮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3538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利实勤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57899388M。法定代表人:谭杰成。被告:佛山市三水好易帮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杜志伟。原告佛山市三水利实勤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好易帮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三水利实勤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利实勤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赤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成婉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