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828执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康尧与于正航等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尧,于正航,于立彬,张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8执第561号申请执行人康尧,男,汉族。被执行人于正航,男,汉族。被执行人于立彬,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晓艳,女,汉族。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康尧申请执行于正航、于立彬、张晓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计 忱代理审判员  刘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洪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力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