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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赵洪春与吉林市伊利食品有限公司、吉林市天宝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春,吉林市伊利食品有限公司,吉林市天宝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895号原告:赵洪春,男,1976年4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宋建玮,吉林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伊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松九街174号。法定代表人:符强,该公司经理。被告:吉林市天宝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松九街174号。法定代表人:孙凌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春与被告吉林市伊利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吉林市天宝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洪春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秦颖卓代理审判员  宁银华代理审判员  赵莉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程洪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