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赵洪春与吉林市伊利食品有限公司、吉林市天宝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春,吉林市伊利食品有限公司,吉林市天宝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895号原告:赵洪春,男,1976年4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宋建玮,吉林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伊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松九街174号。法定代表人:符强,该公司经理。被告:吉林市天宝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松九街174号。法定代表人:孙凌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春与被告吉林市伊利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吉林市天宝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洪春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秦颖卓代理审判员 宁银华代理审判员 赵莉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程洪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