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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民初4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4624苏州市南环桥市场汇鑫南北货经营部与苏州恒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南环桥市场汇鑫南北货经营部,苏州恒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4624号原告:苏州市南环桥市场汇鑫南北货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东方大道1688号南环桥市场干货一区34号。经营者:庄庆昌,男,1975年1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被告:苏州恒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蠡塘河路157号。法定代表人:刘以彬,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南环桥市场汇鑫南北货经营部与被告苏州恒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南环桥市场汇鑫南北货经营部于2016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恒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南环桥市场汇鑫南北货经营部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恒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南环桥市场汇鑫南北货经营部撤回对被告苏州恒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2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790元,由原告苏州市南环桥市场汇鑫南北货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费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