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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北京康拓饲料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康拓饲料公司,北京川宇养殖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99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康拓饲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京张路口,注册号:110229009644695。法定代表人张石林,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川宇养殖场,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镇小浮坨村东3000米,注册号:110229600261602。经营者施华,男,1967年6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申请执行人北京康拓饲料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川宇养殖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延民(商)初字第03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日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延民(商)初字第036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良审判员  唐晓春审判员  彭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新月-2--3-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