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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刑终1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叶成立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成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刑终1557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成立。曾因吸食毒品于2005年2月20日被行政罚款1900元;因赌博于2008年12月12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又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6月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未执行)。因本案于2016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成立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浙0304刑初7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叶成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叶成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成立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叶成立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成立撤回上诉。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4刑初7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韦 娜代理审判员  占长斌代理审判员  刘晓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梦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