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执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甘伟建与厦门仁文建设有限公司、李雄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伟建,厦门仁文建设有限公司,李雄虎,福建金帝集团有限公司,李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2230号申请执行人甘伟建,男,1954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委托代理人胡适荣,福建真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仁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洪塘里228号109、110室。法定代表人李雄虎,总裁。被执行人李雄虎,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福建金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532号富宇大厦408。法定代表人李德文。被执行人李德文,男,195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甘伟建与被告厦门仁文建��有限公司、李雄虎、福建金帝集团有限公司、李德文、李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同民初字第41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3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厦门仁文建设有限公司、李雄虎、福建金帝集团有限公司、李德文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厦门仁文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本院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厦门仁文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对以上事实无异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同民初字第4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频审判员 许书武审判员 林毅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惠娜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合议庭笔录时间:2016年10月18日地点:本院执行局合议庭组成人员:黄频、许书武、林毅东承办人:冯涛记录人:黄惠娜评议申请执行人甘伟建与被执行人厦门仁文建设有限公司、李雄虎、福建金帝集团有限公司、李德文、李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冯涛:原告甘伟建与被告厦门仁文建设有限公司、李雄虎、福建金帝集团有限公司、李德文、李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同民初字第41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3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厦门仁文建设有限公司、李雄虎、福建金帝集团有限公司、李德文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厦门仁文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本院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厦门仁文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款。请合议庭成员评议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林毅东: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厦门仁文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本院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厦门仁文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款。我同意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许书武: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厦门仁文建设���限公司的财产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本院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厦门仁文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款。我认为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黄频:我同意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一致意见:终结本院(2015)同民初字第4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