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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7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志伟、费勇财与合肥华友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伟,费勇财,合肥华友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7427号原告:刘志伟。原告:费勇财。被告:合肥华友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伟诉被告费勇财、合肥华友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志伟承担。代理审判员 石 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