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吉林市湘溪商贸有限公司与德惠市统一酒业酿酒厂,刘相红,蔡正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湘溪商贸有限公司,德惠市统一酒业酿酒厂,刘相红,蔡正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3执68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湘溪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虹,总经理。被执行人德惠市统一酒业酿酒厂。法定代表人:刘相红,厂长被执行人刘相红,女,1979年1月1日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91号3-10-1。被执行人蔡正君,住沈阳市铁西区,住沈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湘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惠市统一酒业酿酒厂,刘相红,蔡正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经查证发现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斩不适于拍卖或变卖。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183民初第19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程天民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