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02执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易某某与被申请人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保759号申请人:易某某,男,某某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某某市人,住岳阳市某某区某某居委会某某组。被申请人:孙某某,女,某某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某某市人,住岳阳市某某区某某居委会某某组。申请人易某某与被申请人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易某某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孙某某名下车牌号为湘F20C**小轿车一台。担保人易某某以其名下房产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某某号,座落于岳阳楼区北港办事处某某居委会。本院认为,申请人易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某某名下车牌号为湘F20C**号小轿车一台。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易某某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艳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湖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