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执5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雨与方君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雨,方君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5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雨,女,汉族,1977年3月13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方君梅,女,汉族,1972年6月2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关于刘雨与方君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511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方君梅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刘雨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89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方君梅名下的银行账户,另经向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方君梅名下的银行账户,另查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执57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福明执行员 :卢俊生执行员 :曾恩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旭昇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