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9民初28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9民初2893号原告:王某,女,1990年8月11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董某,男,1988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原告王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裴向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钰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