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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执7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赖栋梁、、陈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赖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2执778-1号申请执行人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利,理事长。被执行人赖某某,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陈某,女,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富民二初字第5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赖某某、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赖某某、陈某所有的坐落于富顺县的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赖某某、陈某所有的坐落于富顺县有成套住房一套(建筑面积60.08㎡,产权证号2010****8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雷腾科审 判 员  张胜贵代理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清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