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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第58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凯贤与赵青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贤,赵青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第5838号原告:王凯贤,1954年6月20日。被告:赵青松。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中山路58号。负责人尤力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凯贤与被告赵青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凯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圣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