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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2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四平市铁西区鑫亿建筑器材租赁站、王长民与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八分公司、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铁西区鑫亿建筑器材租赁站,王长民,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八分公司,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1788号原告:四平市铁西区鑫亿建筑器材租赁站,地址:四平市铁西区。原告:王长民,男,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华,男,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八分公司,地址: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任国龙,该公司经理。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吉林市龙潭区。原告四平市铁西区鑫亿建筑器材租赁站、王长民与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八分公司、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四平市铁西区鑫亿建筑器材租赁站、王长民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平市铁西区鑫亿建筑器材租赁站、王长民撤诉。案件受理费6602元,减半收取计3301元,由四平市铁西区鑫亿建筑器材租赁站、王长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丹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