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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龚宗程、龚维陆追缴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宗程,龚维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1428号被执行人:龚宗程,男,196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龚维陆,男,195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龚宗程、龚维陆追缴违法所得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狮刑初字第1235号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追缴被执行人龚宗程、龚维陆违法所得370015元。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4年4月27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龚宗程名下址于永宁镇西偏村牛腿的房地产,该房产在(2015)狮执行字第1033号案件中处置。现本案尚有违法所得370015元未追缴。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除上述处置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行字第14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