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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2民初字19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九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市天力农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九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市天力农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2民初字1901号之一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法定代表人:何伯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谯舟,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礼,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九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汉县。法定代表人:魏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雁,男,生于1964年10月8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达州市天力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盘石镇(何家坝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益万,达州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九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市天力农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被告争议较大,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吕百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德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