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刘洪玉与四平市商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玉,四平市商务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1537号原告刘洪玉,男,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刘淑芝。被告四平市商务局。法定代表人:宋国军,局长。委托代理人:邱宇,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洪玉与被告四平市商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洪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耿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