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91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尹秋梅与吴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秋梅,吴金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91民初760号原告尹秋梅,女,汉族,1974年10月9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刘伦灿,男,汉族,1973年7月6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系原告尹秋梅之配偶。被告吴金山,男,汉族,1972年9月17日生,住赣州市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秋梅诉被告吴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秋梅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秋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秋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尹秋梅承担。审 判 长 罗美娥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人民陪审员 钟平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付桂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