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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91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尹秋梅与吴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秋梅,吴金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91民初760号原告尹秋梅,女,汉族,1974年10月9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刘伦灿,男,汉族,1973年7月6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系原告尹秋梅之配偶。被告吴金山,男,汉族,1972年9月17日生,住赣州市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秋梅诉被告吴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秋梅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秋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秋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尹秋梅承担。审 判 长  罗美娥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人民陪审员  钟平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付桂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