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05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广西梧州某公司、叶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梧州某公司,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5执579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梧州某公司。被执行人:叶某,女,汉族,住梧州市。本院受理的广西梧州某公司与叶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中,现被执行人叶某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蔡焕杰审判员 秦 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