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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执复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郑建生与程浩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生,南京浩瀚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李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执复142号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程浩,男,1967年12月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郑建生,男,1979年9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浩瀚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湖西路70号。法定代表人:程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华强,男,1968年5月10日生,汉族,无业。复议申请人程浩因郑建生申请执行南京浩瀚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李华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执异71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复议申请人程浩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程浩撤回复议申请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通审判员 洪 途审判员 魏法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