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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辖终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刘国强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刘国强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辖终9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号。负责人李全勇,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强,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晋州市周头乡西台村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不服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3民初25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此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涉案被保险的车辆登记注册地为晋州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纠纷提起诉讼,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博审判员 谭会雄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