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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3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温吉奎与冯新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吉奎,冯新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1209号原告:温吉奎,天祝县某某镇人。被告:冯新民,凉州区某某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吉奎诉被告冯新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吉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温吉奎负担。审 判 长  刘双尧审 判 员  冯治坤人民陪审员  温继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金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