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温吉奎与冯新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吉奎,冯新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1209号原告:温吉奎,天祝县某某镇人。被告:冯新民,凉州区某某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吉奎诉被告冯新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吉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温吉奎负担。审 判 长 刘双尧审 判 员 冯治坤人民陪审员 温继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金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