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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蒋震来、张福吉、张福贵、张福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震来,张福吉,张福贵,张福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509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蒋震来,男。被执行人:张福吉,男。被执行人:张福贵,男。被执行人:张福顺,男。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蒋震来、张福吉、张福贵、张福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5日作出(2015)兴旧民初字第02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蒋震来、张福吉、张福贵、张福顺无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兴旧民初字第024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王忠山审 判 员  田元元代理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美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