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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财保6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2

案件名称

陈若玉、卢秀英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若玉,卢秀英,罗建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609号申请人陈若玉,女,汉族,1972年10月1月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卢秀英,女,汉族1963年2月23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罗建洛,男,汉族,1957年10月4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申请人陈若玉诉被申请人卢秀英、罗建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若玉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卢秀英、罗建洛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罗建洛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龙鳞路四街坊37栋4门202号的房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洛阳安太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卢秀英、罗建洛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罗建洛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龙鳞路四街坊37栋4门202号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红坡审 判 员  王张洋人民陪审员  周秀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