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02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龚桑榆与娄底市海森贸易有限公司、李卫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桑榆,娄底市海森贸易有限公司,李卫国,苏建安,童建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02执448号申请执行人龚桑榆。被执行人娄底市海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艳。被执行人李卫国。被执行人苏建安。被执行人童建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桑榆与被执行人娄底市海森贸易有限公司、李卫国、苏建安、童建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执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娄底市海森贸易有限公司、李卫国、苏建安、童建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不能立即执结。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娄星民一初第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武审判员 朱焕华审判员 刘艳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