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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民初3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线环环与户县玉蝉镇仝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汇聚选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线环环,户县玉蝉镇仝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范选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25民初3283号原告:线环环,女,1972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强,男,1969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夫。被告:户县玉蝉镇仝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智文,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展利,男,1982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该村监委会主任。被告:范选子,男,1959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银彦,女,1959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系被告范选子之妻。原告线环环与被告户县玉蝉镇仝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仝家庄村委会)、范选子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线环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我借款利息28000元,并互付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元月,第二被告范选子担任第一被告仝家庄村委会主任,第二被告范选子以村上修路为由向我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2014年7月,第一被告向我归还了借款,下欠我利息28000元由第二被告范选子给我出具了欠条。2015年5月,第二被告范选子以将欠据入账为由,将欠条收回并重新给我出具了28000元欠条。我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仝家庄村委会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该借款利息系上届村干部期间的账务,属上任期间的事,且该借款无村委会会议记录,不符合进账程序,无法入账。第二被告范选子在任时,只归还借款本金不归还利息是因为借款手续不全,利息无法入账,我们本届也无法入账。被告范选子辩称,原告诉称事实部分属实,当时修路村上没有钱,借原告50000元用于修路,借条上有村委会公章,有我作为村委会主任的签名,还有村支书仝书记的印章。借原告款用于支付村上修路款,故所欠借款利息应有第一被告仝家庄村委会来向偿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元月21日,时任第一被告村委会主任范选子作为经手人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约定利息为月息2%,借款单位仝家庄村,第二被告范选子作为经手人在该借条上签名,该借条还加盖了仝家庄村村委会公章及时任村委会主任范选子和村支书仝忠瑞的印章。2014年7月8日,第一被告仝家庄村委会向原告归还了50000元借款,下欠原告利息28000元给原告重新出具了欠条。该欠条加盖了第一被告仝家庄村村委会公章并有经手人第二被告范选子的签名。2015年5月20日,第二被告范选子以将原条据入账为由,将原条据收回并给原告重新出具了28000元欠条。2015年6月,被告仝家庄村委会村干部换届,赵智文担任村委会主任。2016年8月19日,原告持上述诉称诉理由至本院。审理中,被告仝家庄村委会以该借款系上届村干部期间的账务,且该借款无村委会会议记录,不符合进账程序,无法入账为由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成。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仝家庄村委会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上约定利息为月息2%,并加盖了仝家庄村村委会公章及时任村委会主任范选子和村支书仝忠瑞的印章,故原告与被告仝家庄村委会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且被告仝家庄村委会已经向原告归还了借款本金50000元,现原告持据向被告仝家庄村委会索要约定利息28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第二被告范选子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作为借款经手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后果应由被告仝家庄村委会承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第二范选子与第一被告仝家庄村委会共同偿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第一被告仝家庄村委会以该借款系上届账务为由拒付的辩称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仝家庄村委会辩称该借款无村委会会议记录,不符合进账程序,无法入账,属于村委会内部管理问题,不能对抗原告,故对被告仝家庄村委会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户县玉蝉镇仝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线环环借款利息28000元。二、驳回原告线环环其余之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0元,由原告线环环负担100元,被告户县玉蝉镇仝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400元,因原告线环环已预交,故被告户县玉蝉镇仝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在给付上述之款项时将应所承担之诉讼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保育人民陪审员  吴民权人民陪审员  田继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颖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