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3民初27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显林与被告王建军土地租赁合同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显林,王建军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2726号原告刘显林,男,1957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平泉县榆树林子镇宋营子村。被告王建军,男,1975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平泉县榆树林子镇宋营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显林与被告王建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显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 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海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