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921执3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高小雄与张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小雄,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1执3700号申请执行人高小雄,男,198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杰,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高小雄依据本院(2016)陕0821民初681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张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高小雄偿还借款本息2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290元、执行费29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1民初68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高胜强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