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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民终2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方方与赵岩、赵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方方,赵岩,赵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255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方方,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鹏,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赵岩,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迎燕,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殿杰,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赵阳,女,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上诉人王方方因与被上诉人赵岩、黄迎燕、赵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民二初字第00622-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方方上诉请求:一、撤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民二初字第0062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审理本案。二、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如下:本案借款人赵岩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不导致本案的借款担保关系无效,且担保人赵阳并不涉嫌刑事犯罪,故本案应进行实体审理。被上诉人赵岩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裁定。被上诉人黄迎燕答辩意见同被上诉人赵岩。被上诉人赵阳未发表答辩意见。上诉人王方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480000元(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并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为,因被告赵岩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方方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债权人王方方同时起诉担保人赵阳和主债务人赵岩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被上诉人赵岩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民刑交叉案件类型属于法律事实的牵连与法律事实的竞合。因民事诉纠纷案件的主体与刑事纠纷案件的主体并不一致,借款人涉嫌犯罪,并不涉及担保法律关系,原审裁定以借款人赵岩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民二初字第00622-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家康审 判 员  尤 薇代理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艳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