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执8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某、马某某、马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89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住开原市。被执行人:马某某,男,住开原市。被执行人:马某某,男,住开原市。被执行人:马某某,男,住开原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马某某、马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282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办理位于开原市某某镇某某街X委X组平房两间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房屋面积为:32.07㎡,房权证号为:房字第03XXX**号。二、新房权所有人王某,身份证号为:211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