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玉萍与刘世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萍,刘世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28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萍,女,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刘世岩,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3)梅民初458号民事判决原告王玉萍与被告刘世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3)梅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殿龙审判员 马万德审判员 隋亚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