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81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柴领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领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381刑初315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柴领,男,1995年4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宣威市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17日经宣威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6年5月25日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由宣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公诉刑诉〔2016〕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领犯抢劫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君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柴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7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柴领经过预谋与被害人廉某某、包某某在其工作的宣威市西宁街道西宁花园二区“花心思服装店”东侧房屋一楼游戏室内安装作弊器为由,伙同柴某、谢某某、柴某甲、王某、苏某、田某某(六人已判决)、杜某某(另案)等人持械进入游戏室内殴打被害人廉某某、包某某,后强行将廉某某、包某某带至宣威市花椒水库西侧公路上,殴打被害人廉某某、包某某,并以游戏室输钱为借口逼迫二人打电话筹钱赔偿损失未果,后柴某甲、王某押迫廉某某到宣威市地税局旁的农村信用社自动取款机上取走人民币1000元,并将廉某某的一部金色苹果5S手机抢走。经宣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金色苹果5S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550元。公诉机关列举了相应的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并认为被告人柴领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其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系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柴领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柴领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7日凌晨3时许,田某某(已判决)与他人预谋后以被害人廉某某、包某某在其工作的宣威市西宁街道西宁花园二区“花心思服装店”东侧房屋一楼游戏室内安装作弊器为由,伙同柴某、柴某甲、谢某某、王某、苏某(五人已判决)、杜某某(另案)及被告人柴领等人持械进入游戏室内殴打廉某某、包某某,后将二人拉上谢某某驾驶的无牌照墨绿色猎豹车强行带至宣威市花椒水库西侧公路上,让二人跪在地上并实施殴打,以游戏室输钱为借口逼迫二人打电话筹钱赔偿损失,未果后在返回宣威市区的路上,田某某安排柴某甲、王某押迫廉某某到宣威市地税局旁的农村信用社自动取款机上取走人民币1000元,并将廉某某的一部金色苹果5S手机抢走。经宣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金色苹果5S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550元。在已判决的田某某、柴某、柴某甲、谢某某、王某、苏某六人抢劫一案中,认定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是主犯,其余五人系从犯。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接处警登记表,被害人廉某某、包某某的陈述记录,共同作案人田某某、柴某、柴某甲、谢某某、王某、苏某、杜某某的供述记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现场辩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调取证据清单,取款明细,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说明材料,发还清单,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与被告人柴领的供述记录相互印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柴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及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柴领与柴某、柴某甲、谢某某、王某、苏某作用相当,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柴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波人民陪审员 柴 榕人民陪审员 凡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宁竹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