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侯金霞与芜湖澳奔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金霞,芜湖澳奔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881号申请执行人:侯金霞,女,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芜湖澳奔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进钱,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21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芜湖澳奔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6513元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汤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