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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2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柳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1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82刑初75号公诉机关华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1,男,汉族,1966年3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工人。2016年5月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取保候审。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阴检诉刑诉(20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1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权朝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柳1驾驶陕E***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02省道大华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12KM+800M处,越过道路中心线与相对方向李某驾驶的陕E***2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李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华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柳1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柳1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提供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责任认定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对指控事实予以证明,要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柳1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述清楚,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柳1驾驶陕E****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02省道大华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12KM+800M处,越过道路中心线与相对方向李某驾驶的陕E****2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李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华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柳1驾驶车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柳1亲属与被害人李某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柳1亲属一次性赔偿李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43万元,李某亲属表示谅解被告人柳1。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破案经过记载,2016年5月1日23时40分接李2电话报警称大华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公安干警到达现场发现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已死亡,事故现场陕E****0号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员柳1有肇事嫌疑。柳1配合勘查现场后,公安干警将柳1带回大队讯问,柳1交代了其交通肇事的事实。2、证人李2证言,2016年5月1日23时40分许,他沿大华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过摄像卡口后发现道路东侧有二轮摩托车倒地,感觉可能有事故,就报警了。3��证人王某证言,她丈夫柳1开车载她及两个女儿从澄县回华县,沿大华公路由北向南行驶,突然听见嗵的一声车辆就驶出路面倒在路东侧。她把女儿拉出车外,大女儿胸部受伤。后来警察就来了,120车过来后她就随车到医院。4、证人柳2证言,他父亲柳1开车载着母亲王某、姐姐柳3和她从澄县回华县,路上她睡着了,车出事后母亲把她叫出车,她和父亲一起把柳3拉出车,她就一直照顾柳3。一会警察过来问情况,父亲过去了。120过来,母亲和她、柳3就上了车,发现摩托车驾驶员也在车上,医生说已经死亡了。5、证人张某证言,2016年5月1日22时她儿子李某穿着有反光的骑行服驾驶陕E****2号摩托车说去澄县,大约0点20分左右她打儿子的电话,对方说发生交通事故,让她去医院,她到医院看见儿子李某躺在120车上。6、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现场图,证明公安机关对位于大华公路112KM+800M处交通肇事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以及车辆碰撞状况等。7、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2016)2215号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柳1血清中乙醇含量为0mg/100ml。8、驾驶证、行驶证,证明柳1准驾车型为C1D,李某准驾车型为C1D,陕E****0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陕E****2号飞肯牌二轮摩托车的基本信息。9、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10、陕西省华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6)第45号法医学尸体分析意见书,李某因颅脑及胸部重度闭合性损伤、创伤性休克而死亡。11、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2016)第9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①陕E****0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制动装置齐全,静态检验其技术指标正常,该车灯光信号装置除本次事故导致左前灯具破裂、左后灯具脱落外,其他灯具齐全,事故前行驶速度约为58KM/H;②陕E****2号飞肯牌二轮摩托车制动装置齐全,静态检验其技术指标正常,该车灯光信号装置除本次事故导致前大灯脱落外,其他灯具齐全,事故前行驶速度约为50KM/H;12、华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2016)第04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①柳1驾驶车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②李某无事故责任。13、华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条、谅解书,证明柳1亲属与李���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李某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摩托车修理费等共计43万元。李某亲属表示谅解柳1,不再追究柳1的刑事责任及其他责任。14、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柳1的身份情况。16、被告人柳1供述,2016年5月1日他驾驶陕E****0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载着妻子和两个女儿从澄县出发返回华县,约23时40分时,车由北向南沿大华路行驶到焦镇路口,对面车道来车,远光灯照的他什么也看不清楚,他也不清楚车辆怎么就跑到对面车道上。突然听见嗵的一声,他驾驶的车就冲出左侧的路面,翻倒在路东侧的沟里,他爬出车里,把妻子和两个女儿从车里拉出来,给保险公司打了电话。也不知道是谁报的警,过一会警察赶到现场问底下有没有人,他上到路面看见道路东侧有一辆摩托��倒着,摩托车东北方向路东侧的沟里躺着一个男子,他才明白他驾驶的车辆和摩托车撞了,接着警察就打了120急救电话。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柳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柳1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柳1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柳1可从轻处罚。经渭南市华州区社区矫正中心评估对柳1可适用社区矫正,故对被告人柳1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柳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少鹏人民陪审员  李书方人民陪审员  王和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严建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