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4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姜姐诉刘金英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姐,刘金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4536号原告:姜姐,女,1968年11月13日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于东平,系大连市瓦房店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金英,女,1964年1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瓦房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姐与被告刘金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姜姐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思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