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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20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林衍登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衍登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2008号罪犯林衍登,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长乐市,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七监区二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马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衍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并根据其所参与盗窃的数额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2010)榕刑终字第5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6月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以(2013)南刑执字第9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9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衍登自减刑以来,曾因三互小组成员发现违规行为不劝止被扣1次分,计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2015年度均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3年4月至2016年7月累计获达标分31.2分。2016年9月21日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行政没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衍登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9年5月21日至2016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