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民终3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保良、刘燕等与王雪焕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保良,刘燕,王雪焕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31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保良,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燕,女,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保良,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雪焕,女,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李保良、刘燕因与上诉人王雪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雪焕、上诉人李保良、上诉人刘燕的委托代理人李保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保良、理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2元,王雪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25元,本裁定送达后均予以退还。审判长 宋克洋审判员 许 琳审判员 张军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