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3民初18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3民初1817号原告: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柴伟,执行董事。被告:刘科,女,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