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3执63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胡永华与竹山县飞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王福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永华,竹山县飞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王福春,余成风,余志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3执63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胡永华,居民。被执行人:竹山县飞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施洋路。法定代表人:王福德,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福春,居民。被执行人:余成风,居民。被执行人:余志权,湖北宏志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胡永华与竹山县飞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王福春、余成风、余志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王福春名下所有位于竹山县宝丰镇施洋路199号1幢1单元116号(房产证号:01××35,面积:372㎡)商用房屋,现因双方当事人自己达成和解,胡永华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福春名下所有的位于竹山县宝丰镇施洋路199号1幢1单元116号(房产证号:01××35,面积:372㎡)商用房屋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南金俭审 判 员 易淑明代理审判员 熊俊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