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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1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江苏凯欣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响水大洋纺织品工贸有限公司、陈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凯欣达纺织品有限公司,响水大洋纺织品工贸有限公司,陈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91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凯欣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东南开发区银河路68号。法定代表人王高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金斌,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响水大洋纺织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经济开发区昌盛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海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超,男,1966年1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滨海县。本院在执行江苏凯欣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响水大洋纺织品工贸有限公司、陈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响水大洋纺织品工贸有限公司、陈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江苏凯欣达纺织品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洋代理审判员  贺永刚代理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