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民终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爱民因与被上诉人罗茂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爱民,罗茂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民终13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爱民,男。委托代理人裴力军,山西晶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茂宏,男。上诉人王爱民因与被上诉人罗茂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2015)屯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爱民的委托代理人裴力军、被上诉人罗茂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经查,远东加油站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系马文章,被上诉人罗茂宏系租赁经营。本案上诉人所打借条系欠远东加油站油款69775元。被上诉人罗茂宏在租赁经营期间以何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事实不清。因此,发还后,应对该事实予以查明,以确定适格的诉讼主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2015)屯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王爱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9.3元予以返还。审判长 姬国强审判员 张国刚审判员 康 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