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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3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孙利宗诉被告秦喜雨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利宗,秦喜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3372号原告:孙利宗,男,汉族,住汪清县。被告:秦喜雨,男,汉族,住延吉市朝阳川镇(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孙利宗诉被告秦喜雨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拖欠原告人工费2300元,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人工费2300元。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具体身份信息和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利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日秀人民陪审员  张希东人民陪审员  刘焕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楚仙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