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5497号
原告:高邮市五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宋庄烟雨一区2幢。
法定代表人:杨玉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维俊,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所桂,成年,未提供居民身份证号码。
原告高邮市五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所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高邮市五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高邮市五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邮市五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龙启祥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阮霄霞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