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民终20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黎昌珍与杨俊明陶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昌珍,陶文明,杨俊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民终2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昌珍,女,汉族,1968年4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文明,男,汉族,1953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俊明,男,汉族,1968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上诉人黎昌珍与被上诉人陶文明、杨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3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9月8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黎昌珍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陶文明、杨俊明承担。事实与理由:1、杨俊明不务正业,整天以赌博为业,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关系恶化,于2014年4月30日离婚。杨俊明于2014年1月3日借款是其个人借款,黎昌珍不知情,收到法院传票后才知道,也才清楚杨俊明借钱用于赌博。2、陶文明陈述在黎昌珍的店里支付借款不实,因为借条上没有当时在店里的黎昌珍的签字,借款地点应是在赌博地。3、一审杨俊明答辩借款是赌博债。赌博借款不是合法的民间借贷,不受法律保护。陶文明答辩称,钱是在黎昌珍的门市给杨俊明的,冉启贵是证人;自己曾劝说杨俊明不要用于打牌,借钱用于正事可以,杨俊明说借钱用于进货,才借给他。陶文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杨俊明、黎昌珍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俊明、黎昌珍原系夫妻,双方于2014年4月30日办理了离婚登记。2014年1月3日杨俊明向陶文明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杨俊明向陶文明借款¥40000元整大写肆万元整,时间2个月。2014年1月3日至3月3日,证明人冉启贵。借款人杨俊明。”陶文明支付借款时,当场扣除2400元利息,实际支付借款37600元。一审法院认为,陶文明主张偿还借款,有借条为证,且杨俊明认可借款的事实,其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杨俊明理应按期偿还借款,但逾期拒不兑现承诺,现陶文明要求偿还借款,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金额,陶文明实际支付的借款为37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因此本案的借款本金应为37600元。杨俊明辩称其另支付了6个月的利息,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纳。关于黎昌珍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借款发生在2014年1月,而杨俊明、黎昌珍是2014年4月30日办理离婚登记的,故本案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黎昌珍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本案借款是杨俊明的个人债务,因此本案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黎昌珍应当共同偿还。判决:杨俊明、黎昌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陶文明借款本金376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杨俊明、黎昌珍负担。二审中,黎昌珍提交了陈翠英、周新伟的证明各一份及杨俊明的欠款陈述一份,证明杨俊明借钱用于赌博。陶文明质证认为,陈翠英、周新伟的证明及杨俊明的陈述都不是事实。陶文明在二审中没提交新证据材料。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借款发生在杨俊明与黎昌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黎昌珍没有举示证据证明该借款债务人杨俊明与债权人陶文明明确约定为杨俊明个人债务,也没有举证证明黎昌珍与杨俊明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陶文明知道该约定,故黎昌珍以对借款不知情而否定借款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给黎昌珍出具证明材料的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其证明内容及杨俊明的陈述内容也仅表明杨俊明借钱后用于赌博,不足以证明本案借款系赌债;黎昌珍上诉主张杨俊明借款系赌债的事实实际仅有杨俊明、黎昌珍的单方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黎昌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800元,由黎昌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健审判员 李学文审判员 何 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