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刘秀华与西安筑邦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华,西安筑邦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722号申请执行人刘秀华,女,汉族。被执行人西安筑邦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定代理人张洲。刘秀华与西安筑邦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新劳仲案字第9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秀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西安筑邦建筑工程总公司支付88996.8元,执行费123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西安筑邦建筑工程总公司银行账号。申请人刘秀华申请暂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再另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2执72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郑银生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答军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