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3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赵彦波与卢守财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彦波,卢守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3执205号申请执行人赵彦波,男,196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被执行人卢守财,男,1975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本院在执行赵彦波与卢守财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卢守财下落不明,经申请人赵彦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民一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冯 锐助理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仉红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