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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赵彦波与卢守财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彦波,卢守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3执205号申请执行人赵彦波,男,196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被执行人卢守财,男,1975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本院在执行赵彦波与卢守财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卢守财下落不明,经申请人赵彦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民一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冯 锐助理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仉红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