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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7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支行与柴小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支行,柴小军,张喜鹏,纪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5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支行,地址:木兰县木兰镇。法定代表人郑宇帅,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涛,住木兰县。被执行人柴小军,现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张喜鹏,现住木兰县。被执行人纪辉,现住木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外地打工,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支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行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XX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鄢凤慧 来源:百度“”